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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101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了!
2012-10-02

 [新北市] 101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了!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1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1年10月31日止,除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其他如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營業用汽車的車主請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受罰。
該處說明,新北市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9月16日起陸續寄送,車籍在該市的車主如果未收到繳款書或收到後遺失,除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監理機關或撥打8952-8555語音電話申請補發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新北市政府網路e櫃檯:https://e-service.ntpc.gov.tw或新北市稅捐線上服務e速得:https://etax.tctb.gov.tw)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表示,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可持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也可以持至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稅。該處特別提醒車主如期繳納稅款,如果逾期沒繳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經查獲者,除了補稅外,還要繳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相當划不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