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深坑區、三芝區、石門區及淡水區為辦理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茭白筍及農業設施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深坑區:非屬森林副產物之竹筍。
(二)三芝區:茭白筍、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
(三)石門區:茭白筍、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四)淡水區: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