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減輕旨揭颱風受災農漁民之財務負擔,協助其復耕、復建、復養,因該等颱風受災申請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前六個月利息免予計收,由農業部予以補貼。
2、本公告事項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申請旨揭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