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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農民退休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8條規定,本基金以每年12月31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3個月內,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同辦法第10條規定,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積存金額及依第8條計算分配之金額,應於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終予以揭示。 二、113年農民退休基金收益分配金額,訂於114年3月3日揭示,當日起農民可透過網路或臨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