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對象(包括農民或眷屬) |
減免比例 |
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 |
全部減免 |
極重度及重度殘障 |
全部減免 |
中度殘障 |
減免二分之一 |
輕度殘障 |
減免四分之一 |
設籍台北縣市滿一年合於一定條件且六十五歲以上 |
全部減免 |
設籍台北市滿一年合於一定條件且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
全部減免 |
一、就診時需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免除部分負擔
部分負擔的用意在於避免濫用醫療資源,以及提醒民眾需要照顧自己的健康。因此對於一些不會有濫用醫療的顧慮,或是需要長期治療,且花費很大的疾病,應該不必由病患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民眾可以免除自行部分負擔項目如下:
1. |
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傷病。 |
2. |
分娩。 |
3. |
對於未滿四歲的兒童、孕婦、三十歲以上的婦女、四十歲以上的成年人等所提供的預防保健服務。 |
4. |
山地、離島的特約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門診、急診或住院服務,及在山地離島地區接受居家照顧服務。 |
5. |
經離島的醫療機構轉診至台灣本島門診或急診者。 |
6. |
健保IC卡內註記「福」或「榮」字的就醫者。 |
7. |
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就醫者。 |
8. |
經登記列管的結核病患者,到衛生署公告指定醫療院所就醫者。 |
9. |
同一療程,除第一次診療需要部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部分負擔。(復健及中醫傷科除外) |
10. |
持有健保IC卡的百歲人瑞。 |
11. |
多氯聯苯中毒之油症患者,持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印製,縣(市)衛生局核發的就診手冊,至特約醫療院所門診者。 |
12. |
八十八年八月一日保險對象就醫除應自行負擔原基本負擔外,可免除新制部份負擔對象如下表: |
免除部分負擔 |
|
藥品部分負擔 |
復健物理治療部份(含中醫傷科) |
1. 藥品費用100元以下之處方。 |
實施中度-複雜治療(實施中度治療項目三項以上,且合計時間超過五十分鐘,如肌肉電刺激等十四項)、複雜治療(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如平衡訓練等七項) |
以上三項共同免自行負擔對象 |
一、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其目的是希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慢性期,就應該轉入慢性病房或回家療養。住院費用部分負擔如下:
住院費用部分負擔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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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別 |
部分負擔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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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2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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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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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 |
31-60日 |
61日以後 |
慢性病房 |
30日內 |
31-90日 |
91-180日 |
181日以後 |
二、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住院醫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97調整如下:
1.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28,000元
2. 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47,000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