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鑒於目前參加軍、公、教、勞工保險之被保險均已享有老年給付,故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農民年金給付前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符合規定之老年農民每個月發給福利津貼,以嘉惠老年農民。
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業務辦理機關 勞保局
申請單位 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
一、年滿65歲參加農保,且農保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
二、未領取軍、公、教、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87年11月12前加保者不受此限)
三、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不具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一、老年農民於符合資格之當月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1. 申請書(如委託他人代辦,另填委託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3. 戶籍謄本全戶乙份(十日內)
4. 農會本人存褶及印章。
二、各基層農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送勞保局,勞保局軏成審核後於每月20日將福利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之基層農會個人帳戶。
三、老年農民未於符合資格之當月提出申請,其福利津貼自農會受理申請日之當月起發給,不得追溯。
一、老年農民應依規於符合資格當月申請,請勿提早或遲延,以免權益受損。
二、農會會員之老年農民亦須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三、已領取縣市政府放生活補助或津貼,不得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如有重複領取之情形應儘速退還。
四、老年農民如有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之情形,本人、或其家屬、繼承人、農保喪葬津貼之領取人,應即依規定主動通知農會並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五、老年農民參加農保年資需合計滿六個月以上,斷續年資亦可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