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 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註: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電話:8261-5211
1、 |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 |
2、 |
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註: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電話:8261-5211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十五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註: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電話:826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