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第15屆第14次理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第16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一、本會為獎勵會員之子女求學上進精神,培養優良人才,特制訂定本辦法。
二、凡本會會員直系子女(包括孫子女)在學就讀,當每學年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無第三條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獎學金,其獎學金之發給依據所提出之學校成績單為準(申請獎學金每戶人數限一人。)
※就讀空專、空大或進修補校者恕不予獎勵。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一、二、三年級比照高級中學;四、五年級比照專科學校標準發給。
1、學業成績: (各科成績均及格)
◎國小:五育總平均90分以上。
◎國中:一般學科總平均達85分以上。
◎高中:(包括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及專科、大學、研究所學生總平均分數:
*公立學校80分以上
*私立學校85分以上
2、操行或德育成績80分以上(甲等)。(國小、國中及高職除外)
3、體育成績70分以上(乙等)。(殘障不限)
三、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發給獎學金:
1、已遷離本會組織區域者
2、入會後有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而未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3、借款逾期而未繳息達二個月以上者。
4、無下列條件之一者:
◎放款金額在壹佰萬元以上(包括壹佰萬)。
◎定期存款貳拾萬元以上。
◎存款憑證(開戶半年以上,半年內六次往來平均存款餘額在壹萬元以上。)
◎開新戶代繳水費、瓦斯、電話費其中之二項,存款金額壹萬元以上。
(凡公所或縣政府列管低收入戶者,得不受此限。)
四、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之。
1、申請期限:每年9月5日起至9月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地點:本會會務部。
3、發給日期:經本會審核後由本會發函通知學生領取,申請人對於本會核定發給與否不得異議。
五、獎學金金額每名國小伍佰元、國中捌佰元、高中壹仟元、專科壹仟伍佰元、大學貳仟元、研究所參仟元。
其發給名額依本會上年度盈餘撥入發放金額,依序編定,發放時公告。
※ 申請獎學金之會員每次應填寫申請書一份,連同下列證件送本會審查。
1、成績單正本(影本無效且須有分數)若交影印本,應經校方蓋 章,視同正本處理。
2、在學證明書乙份或本學期已辦妥註冊證明之學生證正本或影本(學生證正本核對後退還)。
3、戶口名簿影本乙份(戶口名簿影本須攜帶正本備驗)。
4、會員印章(會員印章需與身分證姓名相符)。
5、會員證正本。
6、農會存摺正本
六、審查發放以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高低依同組申請人數依次發給至第五項所定之名額為止,若額滿名額有同分數者再依操行、體育成績高分者取之。
七、獎學金發給後,如發現有偽造申請獎學金之證件,除追回其已領之獎學金外,以後不得再向本會申請獎學金。
八、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構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電話:8261-5210